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
1398814524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是什么?

2016年7月1日  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   http://www.dpbhmax.cn/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文章来源: 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
律师: 赵龙 [西双版纳]
云南言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8814524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dpbhmax.cn/art/view.asp?id=85394777630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侵权纠纷管辖怎么确定法院 民事立案管辖如何确定
  • 2.民事裁定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地域管辖的修改
  • 3.特殊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 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
  • 4.怎么确定保证合同管辖 婚姻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 5.刑事案件怎样确定由何地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