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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好飞盗窃一案

2017年10月3日  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   http://www.dpbhmax.cn/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好飞,男,1970年4月15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2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09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好飞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红、代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好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李好飞同王**,得知兰考县南彰镇李堡村村民田国星刚卖一辆汽车,约有两万余元现金在家存放。便同王**预谋盗窃,二人正在实施盗窃时,被田国星发现而未得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好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未遂,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好飞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思以外的原因而被当场抓获,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好飞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好飞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并辩解事先没有预谋,也不知道田国星家有多少钱,只是与王**去田国星家玩玩而已。
经审理查明,2005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李好飞同王**(已判刑)得知本村村民田国星刚卖一辆汽车,约有两万余元现金在家存放,便同王**预谋盗窃。二人正在实施盗窃时,被田国星发现而未得逞。
另查明,被告人李好飞于2008年11月12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好飞供述;同案犯王**供述;2、被害人田国星、孙景霞陈述;3、书证:被告人李好飞户籍证明、本院(2008)兰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好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钱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盗窃未能得逞,系未遂,鉴于其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李好飞的盗窃未遂行为,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好飞虽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当庭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以自首论处;被告人李好飞当庭辩解事先没有预谋,也不知道田国星家有多少钱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支持,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好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09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徐松岭
                审判员 杨金亮
              审判员 栗志起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亓国战

文章来源: 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
律师: 赵龙 [西双版纳]
云南言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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