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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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
2018年3月29日
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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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文章来源:
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
律师:
赵龙
[西双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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