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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打架自首事件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方法是什么

2022年8月11日  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   http://www.dpbhmax.cn/

 赵龙律师,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言律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如何处理打架自首事件

打架也叫斗殴、格斗。是对立双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其行为特点为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主观意识行为,不管这种行为起因何由、什么目的都是一种不理智不文明的行为,严重者会触犯刑律,因此,在处理打架事件时要区分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和办法。

法律咨询:

我弟弟和同学在一家酒吧玩,光线不怎么强,弟弟的同学被一穿红色衣服人袭击,弟弟同学认定是某一男子袭击,经弟弟同学和其他人商量,准备把那穿红色衣服人打一顿,已解决心中的不愉快,后把那人打了一顿,我弟弟同学还把那人用水果***刺了两***,后来就纷纷离开。再后来以为没有事情了,就个个都去外地打工。然而在不久,却发现身份证成了逃犯,然后我就叫他回来自首,然而受害者家属却要求我弟弟赔4万,先声名,我弟弟不是主犯,而且他只是把受害者踢了两下。还有他也算的上是自首。现在被关进看守所,当地的所长说要我家交押金2万。家人问什么时候可以放出来,所长称起码一个月左右。请问这样算合法吗`受害者家人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解答:

即便没有抓到也要赔偿,你的弟弟可以赔偿后再找其他的人追偿。

相关法律知识:如何处理打架事件

先是说服教育,告诉他们做人的道理,讲清楚国家的法律政策。

然后是协商家长共同解决。

再之后就是学校点名批评,并给予改过的机会,希望大家原谅他们。

如果实在很离谱,扭送公安机关。

其他手段:从宏观的方面跟他们讲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告诉他们人的出生是偶然、死亡是必然,在这中间的时间里面怎样度过一个有意义、有价值的人生呢那就要看你能给社会、给亲人、给身边的朋友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人生要利用有限的生命去善待身边的一切,让自己活得更有意义、更有尊严。如果还是经常打架,真是虚度人生,浪费自己有限的生命。

我们都不知道我们的生命将会在什么时候终止,如果是明天呢那么处在今天的你难道还去和别人打架吗

不断的给他们灌输人生的哲理,让他们了解生命的短暂、可贵、美好,他们就能够明白自己应该怎么做了。——现在学校的教育很缺乏这一点。

两件或多件事相互冲突:例如,九点钟有个会,你们的会迟一点开,免得相互打架。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方法是什么

自首,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现已由我国刑法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改自新,不致隐藏在社会上继续为非作歹。自首从轻,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从而获得更多的线索和证据,有助于及时侦破案件,正确而迅速的审判,减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投入,有力地惩治犯罪,保护受害者,维护社会稳定。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自首的构成作了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据该规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时具备了自动投案;如实交待所犯罪行,都应该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该条规定,使用于现有的犯罪人,本无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应否认定自首及怎样认定自首,却有不同的认识,由此导致了在案件处理结案上的差异。

一种观念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报告公安机关,是其法定义务的义务。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鉴于法规对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告知义务,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处罚时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为自首。对肇事者事发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如上述第一种观点所说,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酌情从轻;对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则应视为自首。对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条虽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量刑的掌握上,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应比前者小。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查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

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交通肇事犯罪案中,对肇事者在事发后未逃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情节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法律准绳的诉讼原则。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适用于所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人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人也应如此,并没有不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或者适用例外的特别规定。对符合自首条件的交通肇事犯罪人,不作为自首认定,侵犯了犯罪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对符合自首条件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人依法认定为自首,是严格法律办事,公正执法,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是对所有交通肇事者规定的应尽义务,但在交通肇事中,其中多数肇事者并不构成犯罪。《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是对所有的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交通肇事罪虽是交通肇事行为结果,但前者不一定是后者的必然。在交通肇中,不一定全部都可以构成犯罪,有些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对不追究刑事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应尽法定的告知义务的约束,这种义务并非刑法上规定的自首情节,对此,不认定为自首是恰当的。这种告知义务,是对一般交通事故而言。只要出现了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得到处理,也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对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者,在事发后逃逸,拒不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按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罚,不适用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种罪名,在刑法理论和刑法的规定中,就不存在告知义务,只存在自首情节,也只有自首情节,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告知义务,不能代替刑法上自首规定。不能将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两者混淆,以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否定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犯法人自首行为的认定和对《中国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适用。


文章来源: 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
律师: 赵龙 [西双版纳]
云南言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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