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毁损共享单车人员受到处罚
记者18日从北京警方了解到,近期警方连续查处多起针对共享单车的违法案件,一些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故意毁坏共享单车锁具的违法人员受到处罚。
2月28日,某共享单车公司报警称,在通州区一物流园区路旁发现一辆电子车锁被破坏,并被加装私人锁具的共享单车,民警调查后将违法人员胡某查获;3月12日,警方又查获两名毁损共享单车电子车锁后私自上锁的男子。据违法人员交代,他们都是通过手机软件租赁共享单车后,为了免费用车,且方便自己使用,而毁损锁具、私自上锁。目前,3名违法人员均已被行政拘留。
毁损价值达五千以上将受刑事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损毁财物价值超过5000元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进行刑事拘留乃至判罪判罚。共享单车公司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若有证据,可以针对损失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方进行赔偿。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无论是什么人出于什么原因烧毁的共享单车,其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法律,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及公共财务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了,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