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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警员不慎致农妇死亡被逮捕

2018年5月14日  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   http://www.dpbhmax.cn/
湖南省公安厅“2·3”案件调查组13日在长沙向媒体公开调查情况,在执法过程中不慎致一农妇死亡的郴州市公安局北湖森林分局华塘派出所所长曹某某被确认为过失犯罪,当地公安机关已于13日上午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据介绍,2月3日6时许,郴州市公安局北湖森林分局华塘派出所所长曹某某带队在桂阳县正和乡芦村执法时,扣押了无证运输木材的芦村人李某某的无牌农用车。在将李某某及货主带往派出所依法处置时,遭遇李妻吴某某(又名廖某某)和一堂兄弟的阻拦。李某某用手拉住警车手剎不让车子开动,并大声呼喊要堂兄弟去村里喊人。因担心遭村民围攻,坐在后座的警员们将李某某的手扳开。当时警车一直开着大灯,曹某某见拦在车前的吴某某不见了,就开车赶回派出所。随后,依法处罚同时被带到派出所的货主,并将李某某交北湖森林分局侦治股处理。
  据调查组调查,当时在车上的人,都不知吴某某被警车拖拽。3日上午,在离事发现场15公里左右的公路上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当地警方介入调查。4日,闻知这名女尸是李某某的妻子吴某某,曹某某怀疑是自己驾车所为,主动到当地检察机关说明3日执法时发生的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侦查实验、痕迹鉴定、现场外围调查以及对涉案人员与相关知情人员的调查,湖南省公安厅主持的事故调查组认为:虽然曹某某没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但由于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造成了吴某某的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虽然曹某某在受阻后重新启动车辆时,没有看到吴某某,但由于之前吴某某有在车前阻拦的行为,作为驾驶员,曹应下车检查四周,确信无人的情况下才能驾车前行。但曹未履行一个驾驶员应当履行的职责,轻信自己的直觉,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据介绍,当地政府有关方面仍在积极与吴某某家属磋商,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文章来源: 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
律师: 赵龙 [西双版纳]
云南言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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